68歲身障婦人林月娥騎乘電動代步車出門拿藥,遭機車從後方追撞,造成她右臂擦傷,女騎士事後反向她索賠,雙方調解不成相互提告,法官認為電動代步車視同行人,林婦未依規定行駛人行道,一審遭判拘役30日。獲悉判決後她當場傻眼,但考量在現行法規還未修法前,法官可能還是會維持原判,因此決定放棄上訴;屏東縣議員蔣月惠昨日為此號召身障朋友,一同到法院前舉白布條抗議,期望為行動不便的民眾爭取行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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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婦的兒子王為亞氣憤表示,電動代步者是4個輪子在跑的東西,卻被指作行人,根本是指鹿為馬;且現行人行道障礙重重,有的地方甚至連人行道都沒有,這不是要身障者別上路嗎?否則被撞還要擔心被告,一點人權都沒有。長期關心身障權益的蔣月惠表示,屏東縣有近5萬名領有障礙手冊人口,加上行動不便的長輩,多數皆以電動代步車及殘障電動輪椅車作為主要交通工具,只要法令不改,對於這些人行的權益就沒保障,希望政府正視問題。屏東地院發言人潘正屏指出,法律將電動代步車視為行人,且事故地點旁就設有人行道,婦人陳述她不知道有這條法令,但不能因此作為理由,法官還是必須依法審判。(中國時報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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